律师您好!本人是一名酒吧服务员,因为客人给的小费没上交给工司,(上交小费公司要收取30%),所以管理层将我开除并把我45天的工资扣除了,他们没有权利扣除劳动者的工资,这是犯法的,也没有相关的规定,也没有签【劳动合同】只是上班的时开的小会,会将这事说一下,这算口头规定吗?而且这小费也不是打公司名义向客人收取的,是靠自己的服务博得客人喜欢而给的打赏。
本篇文章来源于 法帮网www.fabang.com原文链接:http://www.fabang.com/ask/question-108788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