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 承办律师 五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文斌 【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因婚后性格不合,矛盾不断,被告搬出外住,双方保持分居长达两年之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诉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委托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斌作为代理人,以帮助其达到诉讼目的。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原告父亲房产内。婚后初期二人尚能相处,不久就因性格等问题矛盾不断。2009年11月,被告因琐事再次发生矛盾;同月,被告趁原告不在家时,将家中财产及衣物等物品自住处搬出,至今未归,原被告也自次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09年12月,原告感觉夫妻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向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2010年1月因庭审迟到申请撤诉;2010年10月,被告与原告之间矛盾依然没有缓和,同时被告也依然在外居住,原被告依然保持分居冷战状态,原告为解除夫妻之间的痛苦,又一次向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2011年10月27日,北辰区人民法院判令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原告在接到法院判决后,曾与被告协商离婚,但因被告提出巨额赔偿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告仍无缓和夫妻关系的意向,依然保持分居状态。 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未建立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1月分居至今,分居时间已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无孩子牵绊,也无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维持的必要。 综上,原告诉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诉讼费用依法分担。 以下判决为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判决,原告当时未能达到其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本律师在与原告进行深入的沟通后,认为原被告确实满足离婚的法律条件。原被告分居超过两年的法定标准,原告已两次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本次是第三次起诉离婚,说明原告在该段婚姻中已深受伤害,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到不可缓和的地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原本告双方无家庭负担,离婚亦不会有不良的社会影响,离婚对双方来说是最好的解脱方式。 经过开庭审理,法官充分听取了李文斌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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