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索要回扣,丢了工作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23 12:15) 点击:771 |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承办律师 【基本案情】被告系原告的职工,原告因被告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与被告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被告请求,裁定原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告不服该裁定,诉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原告委托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斌作为其代理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诉称,2012年1月12日,原告因被告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管理规定第8.1.5规章制度,与被告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9日,被告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2012年4月5日,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定,裁定原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被告自2010年6月17日应聘到原告采购部工作,久而久之被告利用采购工作之便,与 协商提高采购价格,购货商给予被告回扣。被告的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原告的规章制度,在严重侵害原告利益的同时,也对原告的其他员工造成了极坏的不良影响。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是过错行为,更表现出被告丧失了基本职业道德。该行为已远远超出了公司聘用人才的道德底线,继续 这样的员工,必将会对公司的后续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原告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原告作出的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 综上,原告诉求: 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解除与被告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清单如下: 1、员工保密合约协议书;2、员工培训签到表;3、员工手册;4、新员工服务承若书;5、被告索要回扣内容记录;6、被告索要回扣录音材料;7、天津某印刷公司关于被告索要回扣说明;8、被告收受回扣银行转账凭单。 以下裁定为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原被告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的裁定: 【案件审理过程】通过与原告的沟通,了解到被告利用其工作之便利,违法收受回扣,已经严重的违反了原告的规章制度,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也是于法有据,合情合理的。相反,如果继续留用被告,对原告管理其他员工会产生不良影响,且届时被告的行为就不仅仅是被告的个人行为,将会上升为原告整个公司的行为,对原告声誉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为了避免因被告索要回扣的违法行为将来对原告带来其他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角度来讲,原告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解除了提前是被告过错在先,原告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有效。 经过法庭审理,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节结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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